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教训汇编

1604369979

第一章 职业病防治基本概念

 

第一节  基本概念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特点:

第一、病因明确;

第二、病因和发病率,病损程度有明显的剂量反应关系;

第三、出现相同职业人群中有相同职业病的流行,而且临床表现是类似的;

第四、发现早治疗早处理则预后良好,大多数职业病是没有特殊的方法,多数是一对正治疗为主,所以一级和二级预防,预防职业病最有效的措施,在职业过程中要做好职业防护。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可分为以下3类:

1.生产环境中的危害因素

(1)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布置在一个场所。

(3)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

2.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因素

(1)化学因素:生产性毒物,如:苯系物、铅、汞、一氧化碳等。

(2)物理因素:噪声及振动;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激光等;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

(4)粉尘:如矽尘、石棉尘、其他粉尘等。

3.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不能合理安排与劳动者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4)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劳动工具。

 

第二节  职业卫生常用术语

   

        一、职业卫生(occupational health)

    职业卫生也称劳动卫生,是指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健康影响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s)

    (一)定义

    职业病危害因素也称职业性有害因素、职业性危害因素,《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

15236-2008)定义职业性危害因素为“职业活动中产生的可直接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素”。

    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职业病危害因素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生产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其他危害劳动者健康的有害因素。

    (二)分类

    1.按来源分类

    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三类。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①化学因素。包括生产性粉尘和化学有毒物质。

    生产性粉尘,例如矽尘、煤尘、石棉尘、电焊烟尘等。

    化学有毒物质,例如铅、汞、锰、苯、一氧化碳、硫化氢、甲醛、甲醇等。

    ②物理因素。例如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湿、低温)、异常气压、噪声、振动、辐射等。

    ③生物因素。例如附着于皮毛上的炭疽杆菌、甘蔗渣上的真菌、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到的生物传染性病原物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①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②精神性职业紧张;

    ③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

    ④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⑤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生严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自然环境中的因素,例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作业场所建筑卫生学设计缺陷因素,例如照明不良、换气不足等。

    2.按政策法规的规定分类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读《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6大类,包括:

    (1)粉尘类(52种);

    (2)化学因素类 (375种);

    (3)物理因素(15种);

    (4)放射性因素(8种);

    (5)生物因素(6种);

    (6)其他因素(3种);

    (三)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

    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按粉尘的性质分为:无机粉尘(含矿物性粉尘、金属性粉尘、人工合成的无机粉尘);有机粉尘(含动物性粉尘、植物性粉尘、人工合成有机粉尘);混合性粉尘(混合存在的各类粉尘)。   

    (1)总尘(total dust)

    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采样分析中系指,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2)可吸人性粉尘(inhalable dust)

    可通过口鼻吸入呼吸道的粉尘。

    (3)呼吸性粉尘(respirable dust)

    可到达肺泡区(无纤毛呼吸性细支气管、肺泡管、肺泡囊)的粉尘。采样分析中系指,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简称“呼尘”。

    2.生产性毒物

    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的各种毒物。

    3.噪声与噪声作业

    (1)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 noise)

    生产性噪声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

    按噪声的时间分布分为连续声和间断声;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为稳态噪声,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间>1s,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A)的噪声为脉冲噪声。

    (2)噪声作业

    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w噪声暴露声级≥80dB(A)的作业。

    4.高温作业(heat stress work)

    在高气温、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下,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WBGT指数又称湿球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

    室外WBGT=自然湿球温度(℃)×0.7+黑球温度(℃)×O.2+干球温度(℃)×O.1

    室内WBGT=自然湿球温度(℃)×0.7+黑球温度(℃)×O.3

    5.手传振动(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

    手传振动是指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振动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的手臂的机械振动或冲击。

    6.紫外辐射(ultraviolet radiation)

    紫外辐射又称紫外线(ultraviolet light),是指波长为100nm~400nm的电磁辐射。

    7.超高频辐射(ultra high frequency radiation)

    超高频辐射又称超短波,是指频率为30MHz~300MHz或波长为10m~lm的电磁辐射,包括脉冲波(脉冲调制产生的超高频辐射)和连续波(连续振荡产生的超高频辐射)。

    8.激光(1aser)

    激光是指波长为200nm~lmm的相干光辐射。

    9.微波(microwave)

    微波是指频率为300MHz~300GHz、波长为lm~lmm的电磁波,包括脉冲微波(脉冲调制产生的微波)和连续微波(连续振荡产生的微波)。

       三、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s)

    (一)定义

    《职业病防治法》定义职业病如下: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特点

    (1)病因明确,在控制接触后可以控制或消除发病;

    (2)病因大多可以检测,一般有接触水平(剂量一反应)关系;

    (3)在不同的接触人群中,常为群体发病;

    (4)如能早期诊断,合理处理,预后较好,但只治疗病人,无助于保护仍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的健康;

    (5)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缺乏特效治疗方法,应重点采取保护人群健康的预防措施。

    (三)法定职业病目录

    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348号),对原《职业病目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职业病由原来的10大类115种增加到10大类132种,包括: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包括尘肺病(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

    (2)职业性皮肤病(9种);   

    (3)职业性眼病(3种);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5)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8)职业性传染病(5种);

    (9)职业性肿瘤(11种);

    (10)其他职业病(3种)。

    (四)与工作有关疾病的关系

    职业病与工作有关疾病(work related diseases)有所区别。广义上,职业病是指与工作有关,并直接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因果联系的疾病,而与工作有关疾病则具有以下三层含义:

    (1)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的诸多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病因。

    (2)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疾病的病情。

    (3)通过改善工作条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常见的与工作有关疾病有矿工的消化性溃疡、建筑工的肌肉骨骼疾病如腰背痛等。

    此外,作用轻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时虽不至于引起病理性损害,但可产生体表的某些改变如胼胝、皮肤色素增加等。这些改变尚在生理范围之内,故可视为机体的一种代偿或适应性变化,通常称为职业特征。

      四、工作场所与工作地点

    (一)工作场所(work place)

    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二)工作地点(work site)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作业地点。

    五、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OELs)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三类,对于未制定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化学物质,则应用到超限倍数。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状况或个人接触状况时,应正确运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的职业接触限值及超限倍数,并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空气采样、监测,以正确地评价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污染状况和劳动者接触水平。

    (一)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是评价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状况和劳动者接触水平的主要指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定期危害评价、系统接触评估,因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等发生改变需要对工作环境影响重新进行评价,尤应着重进行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的检测、评价。个体检测是测定TWA比较理想的方法,尤其适用于评价劳动者实际接触状况,是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主体性限值。定点检测也是测定TWA的一种方法,要求采集一个工作日内某一工作地点各时段的样品,按各时段的持续接触时间与其相应浓度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8h工作日的TWA。定点检测除了反映个体接触水平,也适用于评价工作场所环境的卫生状况。

    (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指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PC—STEL是与PC—TWA相配套的短时间接触限值,可视为对PC—TWA的补充,只用于短时间接触较高浓度可导致刺激、窒息、中枢神经抑制等急性作用以及慢性不可逆性组织损伤的化学物质。

    在遵守PC—TWA的前提下,PC—STEL水平的短时间接触不引起:①刺激作用;②慢性或不可逆性损伤;③存在剂量一接触次数依赖关系的毒性效应;④麻醉程度足以导致事故率升高、影响逃生和降低工作效率。即使当日的TWA符合要求,短时间接触浓度也不应超过PC—STEL。当接触浓度超过PC—TWA,达到PC—STEL水平时,一次持续接触时间不应超过15min,每个工作日接触次数不应超过4次,相继接触的间隔时间不应短于60min。

    对有PC—STEL的化学物质进行监测和评价时,应了解现场浓度波动情况,在浓度最高的时段按采样规范和标准检测方法进行采样和检测。

    (三)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最高容许浓度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MAC主要是针对具有明显刺激、引发窒息或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抑制作用,可导致严重急性损害的化学物质而制定的不应超过的最高容许接触限值,即任何情况都不容许超过的限值。最高浓度的检测应在了解生产工艺过程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工种和操作地点采集能够代表最高瞬间浓度的空气样品进行检测。

    (四)超限倍数(excursion limits)

    超限倍数是指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TWA的倍数值。

    许多有PC—TWA的物质尚未制定PC—STEL。对于这些未制定PC—STEI。的化学物质和粉尘,即使其8h TWA没有超过PC—TWA,也应控制其漂移上限。因此,可采用超限倍数控制其短时间接触水平的过高波动。超限倍数所对应的浓度是短时间接触浓度,采样和检测方法同PC—STEL。

        六、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七、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二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是用人单位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性措施。

为此,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员应能够正确地识别企业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散)源,分析与其相关的工艺和作业的状况,策划、确定和实施防护设施设置计划,并对已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检查。

 

第一节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原则

 

    为了确保通过工程控制技术措施来有效地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员应在充分考虑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的检查结果以及现场职业卫生检查结果的基础上,依据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害性程度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散)源的大小、数量、分布,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量与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时间的长短等因素,并结合相关职业卫生法规标准有关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的具体要求,来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计划。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存在于生产工艺过程以及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按其存在形式可以分为有害物质和有害能量,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化学毒物可以统称为有害物质,噪声、震动、辐射等物理因素可统称为有害能量。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形式的不同,应遵循以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的原则来综合治理有害作业环境。

       一、粉尘与化学毒物等有害物质的治理原则

    (1)停止生产和使用有害物质,用无毒或低毒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