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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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20”机械伤害事故案例
2018年3月20日14时许,在太仓市城厢镇的某公司2号车间内,员工任某某在2号车间东南侧的拉丝机位置进行拉丝生产作业时,由于事故拉丝机转动装置未安装防护罩,导致任某某被卷入拉丝机。任某某的哥哥和厂区内工人一起将任某某从事故拉丝机上抬下,随后任某某的哥哥立即报“120”急救中心和“110”,急救车到达后经现场确认任某某已经死亡。
㈠ 故直接原因
任某某在进行拉丝生产作业时,涉事拉丝机转动装置未安装防护罩,导致任某某不慎被卷入拉丝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㈡事故间接原因
1.该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车间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任某某所租赁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记录。
2.涉事拉丝机转动装置未安装防护罩,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
㈢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分析认定:该公司2号车间内“3.20”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㈠任某某,作为从事拉丝生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及实际操作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拉丝机存在的安全隐患,是事故的直接责任方。鉴于任某某已经死亡,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㈡该公司将车间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未对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是事故的责任方。建议太仓市安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㈢监察机关对事故调查组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未发现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并将对属地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一经发现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将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㈣要求对企业职工做好安全普及教育工作。
整改要求
㈠事故发生后,已责令该公司2号车间立即暂停生产,同时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厂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㈡该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做好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现场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放到重要位置,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㈢属地政府职能部门应举一反三,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生产安全事故。
 
 
 
 
 
 
 
 
 
 
 
 
 
 
 
 
 
 
 
 
二、“5.4”车辆伤害事故案例
2018年5月4日15时20分左右,在太仓市新区的某公司五、六车间前砂石堆场,装载机驾驶员明某某驾驶型号为953N型的常林牌装载机倒车时,装载机左后轮压到了正好推着两轮小推车送垃圾路经此地的杂工潘某某,导致潘某某当场死亡。
㈠事故直接原因
明某某在驾驶装载机进行倒车前未仔细观察装载机后方的情况,导致倒车时装载机左后轮压到了推着两轮小推车路过的杂工潘某某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㈡事故间接原因
1.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装载机维修、保养的规章制度和装载机安全作业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涉事装载机倒车报警装置存在的故障隐患。
2.该公司未建立装载机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和装载机维修、保养台帐。
3.该公司装载机作业现场无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4.杂工潘某某在经过砂石堆场时未认真察看周围环境的安全情况,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㈢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分析认定:该公司“5.4”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㈠明某某在驾驶装载机进行倒车前未仔细观察装载机后方的情况,未确认现场安全作业条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㈡该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装载机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和装载机维修、保养的台帐;装载机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缺失;装载机维修、保养不到位,是事故的责任方。建议太仓市安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㈢汪某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能效委主任兼生产部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装载机维修、保养的规章制度和装载机安全作业操作规程,未及时督促检查、发现并消除涉事装载机倒车报警装置存在的故障隐患。建议太仓市安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汪某某实施行政处罚。
㈣监察机关对事故调查组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未发现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并将对属地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一经发现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将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㈤要求企业工会做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对职工做好安全普及教育工作,做好家属后续安抚工作。
整改要求
㈠事故发生后,市安监局责令该公司五、六车间暂时停止生产,同时要求该公司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㈡该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台账记录,做好生产设备和作业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和安全防护措施,积极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㈢属地政府职能部门应举一反三,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生产安全事故。
 
 
 
 
 
 
 
 
 
 
 
 
三、“5.11”中毒窒息事故案例
2018年5月11日,在由昆山市某公司承建的位于太仓市浮桥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3标浮桥段方桥村W10号检查井工地,工头赵某先安排赵某领、陈某闻、陈某亮进行井底拆封头作业。15时50分许赵某领一人在井下(距离地面约5米)进行拆封头作业时,闻到有股刺激性气味,然后边喊边沿扶梯往上爬,在爬至距离井口位置约1米处时突然失去意识掉落至井底,陈某亮见状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下井施救,导致也晕倒在井底。赵某先见状立即拨打110,然后陈某闻下井救人,在井下拉拽他们二人,在尝试未果、自己也出现呼吸困难症状的情况下,就立即沿扶梯爬上地面。随后赵某先向周围居民求救,并亲自下井救人,赵某先先后将赵某领、陈某亮二人救出,待120和110到达事故现场,陈某亮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赵某领和陈某闻被送往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经治疗两人已于5月14日出院。
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㈠事故直接原因
陈某亮在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盲目下井施救,导致受井内有毒有害气体侵害,造成中毒窒息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㈡事故间接原因
1.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该公司在涉事检查井作业现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3.该公司未对赵某先、赵某领、陈某闻、陈某亮等四名从业人员进行岗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4.针对有限空间作业,该公司未对赵某先、赵某领、陈某闻、陈某亮等四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涉事检查井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发并佩戴防毒面具、安全绳等个人防护用品。
㈢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分析认定:太仓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3标浮桥镇方桥村污水管网工程“5.11”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㈠该公司未在检查井作业现场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员工安全生产意识薄弱;针对有限空间作业,未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事故的责任方。建议太仓市安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㈡管某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督促检查、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太仓市安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管某某实施行政处罚。
㈢监察机关对事故调查组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未发现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并将对属地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一经发现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将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㈣要求对企业职工做好安全普及教育工作。
整改要求
㈠该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放到重要的位置。立即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针对有限空间作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㈡太仓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要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外包工程的责任落实,督促外包单位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施工现场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㈢职能部门应举一反三,督促施工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生产安全事故。